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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20:52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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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當贈與人有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當贈與人有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三種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照片為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當贈與人有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三種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

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林先生電話詢問,今年初接受父親贈與土地一筆,而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不是應該是贈與人其父親嗎?為何他會收到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款書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一是行蹤不明;二是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三是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經南區國稅局查明,林先生的父親雖已接到贈與稅單,惟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亦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該筆稅捐改課受贈人。

官員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但林先生的父親逾期未繳納贈與稅;同時,名下也無財產可供執行,已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因此,改課林先生贈與稅。

 

 

所謂「無財產可供執行」,官員解釋,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如果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的「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亦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徵起,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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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751493?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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