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6 12:20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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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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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最近做出行政函示,如果原來屬於雇主身分投保勞保,屬於欠費投保單位負責人,或其本身因投保單位欠費而受行政執行者,在未未繳清投保單位欠費前,勞保局將拒絕給付勞保給付。

勞保局表示,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一般公、民營場廠及公司行號等投保單位,保險費分別由雇主、勞工及政府按比例負擔。

勞工自行負擔的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但如果投保單位有未繳清保費或滯納金情況,勞保局應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

勞保局表示,由於雇主負有繳清投保單位欠費責任,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被保險人如果是欠費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轉加保至其他無欠費之投保單位,其本人因原任負責人投保單位仍欠費,而受行政執行者,必須先依法繳清單位保費及滯納金,才能請領勞保各項保險給付。

勞動部表示,如果是一般受僱勞工身分被保險人,只要其自行負擔保險費已扣、收繳於投保單位,即使投保單位發生欠費,只要請領給付時能提出已經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證明,請領給付的權益並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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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878419?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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