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08日

記者李擷瓔/嘉義報導】黃小姐於105年間出資為其子購置不動產,其子於106年出售,除課徵出資父母的贈與稅,子女出售尚需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8日表示,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的財產為不動產者,贈與之標的為該不動產;依同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為準,課徵出資父母的贈與稅。

 

嗣後子女於106年出售,有關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或損益的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因其為受贈取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原文網址:https://www.epochtimes.com.tw/n237380/%E4%B8%80%E4%BB%B6%E4%B8%8D%E5%8B%95%E7%94%A2--%E5%87%BA%E5%85%A5%E9%96%93%E5%89%A5%E4%BA%8C%E5%B1%A4%E7%9A%A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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