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9 01:03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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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君大學剛畢業即取得一筆土地,經查是其父出資購買,北區國稅局因此課徵楊父贈與稅158萬元;財政部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區內楊君2015年甫大學畢業,即取得一筆土地,經查發現是其父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且支付買賣價款,並約定以楊君為登記名義人。

由於楊父未依規定在訂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經輔導後,楊父在收到輔導函十日內按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納贈與稅158萬元。

即1,800萬元-220萬元(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1,580萬元x10%(稅率)=158萬元

 

官員指出,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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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919149?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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