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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姓等3名房仲為了讓委託賣屋的屋主降價,竟偽造支票以假斡旋方式,企圖誘使屋主誤認行情而自動降價。士林地院日前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各判3人1年8月徒刑,均緩刑3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羅男民國105年間受范男委託出售台北市一處房地,成功找到買家願意以新台幣4800萬元購買,但范男堅持底價5050萬元,交易因而停滯。
羅男與葉姓同事為了讓范男自動降低底價,以順利取得仲介佣金,共謀以假斡旋方式,安排已離職的陳姓男同事扮演假買家,以低於4800萬元的價格議價。
陳男與范男另外委託的石姓房仲見面,表明願意以4500萬元購買范男房地,並出示偽造的面額50萬元支票作為斡旋金,另以林男名義偽簽買賣斡旋金契約,所幸石男事後察覺有異提起告訴。
羅男等人坦承不諱,承審合議庭認為,羅男等人冒用他人名義佯購不動產,又偽造票據危害金融交易秩序,各判刑1年8月;但審酌羅男等人一時思慮不周而觸法,歷經偵查審判程序應已知所警惕,宣告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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