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5 10:29:47 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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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明訂,不動產經紀業在向買賣雙方收取...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明訂,不動產經紀業在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費用的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 報系資料照
 

 

民眾透過房仲買賣房子,成交後房仲會向買賣雙方各收取服務費,而依內政部規定,以不超過成交價6%為原則,買賣雙方也可視情況,與房仲協商實際收取金額,如果民眾不想付服務費,就得自己上街找房子、自己跟房東簽約,不需由房仲經手。

然而有民眾在爆料公社發文怒批某家房仲業者疑似不當收取服務費12萬元,而且房仲竟然還寄法院傳票給他們,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支付命令,讓原po氣到說會不會太誇張,因為房仲根本沒有把房子成功賣出去,「以為錢很好賺喔,是多缺啦!」

這名網友還附上解除買賣契約同意書,上頭也顯示雙方是在今年的九月十日簽訂了這份同意書,後來買賣雙方因為貸款的問題,所以無條件解約,文件底下還有不少見證人的蓋章,沒想到近日卻還是收到法院的傳票。

對此,有網友留言質疑說,原po可能是在委任買賣期間自行出售該房屋,所以才須解除該契約,若是這樣付出12萬並不過分;也有人問說原po當初是不是跟房仲簽「專約」,只能給房仲賣不能自己賣,結果解約後又自己私下找原買方交易被抓包?「因為很多人就是想要規避仲介費用,所以取消交易後又私下自行買賣呀!」

更有眼尖的網友直接點出文件上的第四項說,「錢都進去履保不就是代表成功簽約嗎?既然簽好約了,憑什麼扼殺仲介的努力不給服務費?貸款能不能過那是買方的私事,就算賣方同意解約,那也是在簽約完成後的事啊!」
 

 

其他人則表示,請問為何要付錢?仲介費是買賣成立才要付的,如果貸款不成,交易取消,為何還要付費?文內有說交易沒成功,房子也沒賣出去,哪來的服務費?還有網友建議事主要趕快上法院提出異議,不然這是支付命令,無視的話,就要繳錢了。

民眾po出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的同意書,不滿房仲還要強收12萬元的服務費。圖擷自...
民眾po出買賣雙方解除買賣契約的同意書,不滿房仲還要強收12萬元的服務費。圖擷自爆料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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