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4 20:57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台北國稅局已展開個人出租房屋查核作業,發現出租套房、雅房的包租公、包租婆往往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其次,房屋租賃所得減除的必要損秏及費用計算常常有誤,如提不出證明文件或憑證,則按租金收入的43%計算。
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出租房屋,應確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勿心存僥倖;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法核定補稅外,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二倍或三倍以下罰鍰。
近年來房屋租賃市場盛行將一戶房屋隔間成獨立的套房或雅房出租,以獲取較高的租金報酬,因個人房客無扣繳及申報憑單義務,台北國稅局在查核時發現房東往往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
其次,房屋租賃所得減除的必要損秏及費用計算,常常發生錯誤。
依所得稅法規定,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房屋租賃所得額。
有關必要損秏及費用計算,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常見的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及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依財政部頒訂的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房租收入的43%減除必要費用。
舉例來說,房東甲君將其所有的一戶房屋隔間成五間套房,以每間每月1萬元出租,今年共計收取租金收入60萬元(1萬元*12個月*5間),因甲君無法提出租賃收入相關必要損耗及費用的證明文件或憑證,因此,依43%計算出損秏及費用為25.8萬元 (60萬元*43%)。
全年租金收入=60萬元-25.8萬元,計34.2萬元,併入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租賃所得計算應納稅額。
原文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81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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