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03 04:51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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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屋被法院查封拍賣,應依拍賣價額,減除成本及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當年度其他各項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遺產贈與稅法第10條,及財政部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釋,個人出售房屋,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成本及費用。

至於成本如何計算,有三,一、是若為出價取得,為原始取得的成本;若為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其次,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三、是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原文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736205?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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