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9 19:49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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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兒女所有,雖然有父母設立戶籍並居住該地,但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規定,民眾在事前財務規劃,須考量租稅負擔,避免日後增加賦稅。

近來有民眾詢問欲將房屋坐落的土地過戶給兒子、房屋過戶給女兒,房屋仍由本人和配偶設籍居住,沒有出租也沒有供營業使用,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根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亦規定,本法第9條的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因為房屋是登記女兒所有,土地則是登記兒子所有,兒子與女兒二人間關係在民法上是屬於旁系親屬並非直系親屬,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不符合,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提醒,2017年地價稅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將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戶課徵。所以如果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縣市擁有2筆以上的土地,也只會收到1張地價稅繳款書。至於若是房屋土地與納稅義務人處於不同縣市,也可在當地申請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除可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全功能櫃檯申辦,也可臨櫃辦理。如民眾臨櫃查調自己的稅務資料,僅需提示本人身分證正本;若委託他人代辦,則代理人除需提示本人身分證正本外,還需檢附委託人所出具簽名(蓋章)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及身分證影本,受理後即查調核發。

原文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76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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