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浪網 (2017-11-04 02:46) ??證券時報記者 孫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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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年輕人在結婚時都希望擁有一套屬於自己的婚房,但是面對現如今的房價,只有極少數年輕人能夠通過自己的努力實現買房的願望,更多的年輕人還需要來自於父母的幫助。父母幫助買房,自己與心愛的人喜結連理,自然是皆大歡喜的結果。但是一旦雙方因為種種原因導致婚姻破裂,原本由父母購買的婚房又應該如何分割呢?

??從結婚到離婚

??不足一年

??張明(化名)出生於1988年,陳思(化名)出生於1990年,兩人在東北同一座城市生活,經人介紹成為戀人。經過兩年多的時間相識、相知、相戀之後,張明和陳思於2016年春節過後進入談婚論嫁階段。

??「我在一家國有企業上班,陳思是一位小學老師,我們兩個人的月工資都在3000元至4000元的水平,之前都屬於『月光族』,沒有什麼積蓄。」張明告訴證券時報記者。

??雖然張明和陳思都是「月光族」,並且沒有積蓄,但是兩個人均不願與雙方老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而是希望能夠擁有一套真正屬於兩個人的房子。「 老人和我們的生活觀念肯定有很大不同,在一起生活難免會產生矛盾,而且最主要的是我們希望能夠有更多的時間和空間單獨相處。」陳思說。

??於是,購買婚房自然就提上日程。在張明和陳思生活的城市,張明的家庭條件屬於中等偏上的水平。張明的父母認為,兒子要娶媳婦,為小兩口提供一套住房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最終,在徵得張明、陳思及陳思父母同意之後,斥資80餘萬為兩人購買了一套婚房。「除了購買婚房的錢之外,裝修婚房、購買傢具和家電的錢也都是由我父母出的,陳思的父母沒有花費一分錢。」張明說。

??2016年國慶節,張明和陳思喜結連理。不過,在婚後生活了一段時間之後,兩個人開始產生矛盾。「張明下班回到家后就是玩遊戲,而且他還非常不講究個人衛生。」陳思說。「陳思不會做飯,也不收拾屋子,並且特別愛嘮叨。」張明稱。

??開始時,兩個人還是小吵小鬧。今年6月,兩個人因為日常瑣事再次發生激烈爭吵,張明還動手打了陳思一巴掌。「我最容忍不了動手打女人的男人,而且從小到大,父母都沒有打過我。所以在張明打我一把掌之後,我就提出了離婚。」陳思說。

??雖然張明在事後也向陳思賠禮道歉,但是陳思卻絲毫不為所動。即便雙方的父母從中調解,但是陳思依然決定與張明解除婚姻關係。在兩人離婚時,自然就要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

??「我們沒有太多的存款,財產分割的分歧主要是針對結婚時我父母給買的婚房。」張明說,「陳思堅持認為,因為我是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房屋所有人,所以這套房子屬於我們的共有財產,她理應分得一半。雖然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是我,但是這套房子卻是我父母拿錢購買的,所以即便我們兩個人離婚,這套房子也不應該屬於是我們兩人的共有財產。」

??證券時報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在房價不斷上漲,一套房高達數十萬、數百萬乃至更高的今天,房子在家庭的資產配置中處於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因為房產引發的糾紛更是數不勝數,離婚中因為房產鬧得不可開交的案例也是屢見不鮮。對於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婚房,子女離婚引發的房產分割的糾紛,很多人認為,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婚房,不管寫哪個子女的名字,房產都屬於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實際情況到底是怎樣的呢?證券時報記者採訪了廣州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的劉國華律師。

??律師: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劉國華律師表示,對於張明和陳思在房屋分割問題上產生的分歧,可以分多種情況來討論。

??首先,如果在張明和陳思結婚前,張明的父母全額出資購買婚房,房屋僅登記在張明一人名下,則該房屋可視為張明父母對張明個人的贈予,應該認定為張明的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因為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次,如果張明和陳思結婚前,張明的父母只是給了婚房的首付款,房屋登記在張明一人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那麼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所以,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張明和陳思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子歸張明所有,由張明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張明對陳思進行補償。

??第三,如果是在張明和陳思結婚後, 張明的父母全額出資購買婚房,房屋僅登記在張明一人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如果張明的父母全額出資購房,房屋也僅登記在張明一人名下,那麼,不管是婚前買還是婚後買,該房屋並非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張明的個人財產。

??可能存在的其他情形

??「對於張明和陳思在房屋分割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其實還可能存在其他情形。」劉國華律師進一步介紹說,如果張明和陳思結婚前,張明父母支付了婚房的首付款,房屋登記在陳思名下, 一般認定房屋為張明和陳思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張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陳思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另外,如果張明和陳思結婚前,張明父母支付了婚房的首付款,房屋登記在張明和陳思二人名下, 則應認定為張明和陳思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一般為等份共有。

??其次,如果張明和陳思結婚前,張明和陳思的父母均出資購買婚房,房屋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予,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第三,如果張明和陳思結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購買婚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予,但出資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的除外。

??第四,如果張明和陳思結婚後,張明和陳思的父母全額出資購買婚房,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由此可見,父母出資購買婚房,子女離婚財產分割的情況非常複雜,劉國華律師以上分析僅僅只是給出了部分可能的情形。而且,以上分析還沒包括公房、小產權房等等情形。

??劉國華律師提醒,很多父母為了子女買房,不惜賣掉自己的房子甚至大幅舉債。如果有所紛爭,對父母子女均是極大困擾。所以,面對房產這種大額資產,父母和子女多方最好能簽訂一個書面協議,確立多方的權利義務,約定財產歸屬,避免日後合法權益受損。



詳全文 父母出資購買婚房 離婚後應如何分割?-財經新聞-新浪新聞中心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71104/24473936.html 原文網址: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71104/24473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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