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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保障投資人權益,立法院財委會明日將審查由立法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的「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法案修正後將刪除「發起人不得以舉證方式免除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未來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公開說明書中,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相關參與機構對於善意相對人所受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發起人、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及其負責人,不得以舉證方式免除賠償責任。

金管會的報告指出,此次修正的「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增訂第46條之1」主要參考證券交易法第32條規定。考量公開說明書之內容,是來自於各參與機構所提供之資訊,各參與機構未必得以確認其他參與機構所提供資料之真實性;且發起人與公司有價證券發行人之角色不同,公開說明書記載內容並非全部皆由發起人所提供,因此本次委員提案修正調整相關參與機構之責任分配,並刪除發起人不得以舉證方式免除賠償責任之修法方向,金管會對該案表示認同。

 

 

原文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031005375-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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