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6 21:47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買賣土地若買受人未依約繳付尾款,致沒收買方繳付的頭期款等,沒入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代價,視同沒收違約金,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5%營業稅,並開立應稅發票。

台北國稅局強調,營業人出售土地如有上揭違約情況,原開立免稅發票未作廢重開應稅發票者,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以免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台北國稅局說明,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所支付的訂約金、頭期款、部分尾款及展延利息,是買受人為取得購買土地權利所支付價款,若因解除銷售土地契約關係,沒入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代價,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5%。

台北國稅局指出,如解約前已開立預收土地款統一發票者,於違約確定沒入所收取的款項時,應將原開發票作廢,並開立應稅憑證。

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出售的土地免徵營業稅。如果後來仍與買受人完成交易,即原土地銷售契約有效,則原沒收款項及繼續收取的價款是否仍屬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範圍?

 

 

台北國稅局說,如經查明是與買受人履行原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標的同為原簽約的土地,將其原沒收款項視為原合約價款時,屬銷售土地收取的價款,依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可檢附交易有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專案申請更正。

該局舉例,甲公司與乙公司2015年12月簽訂買賣土地合約,截至2016年6月已繳訂約金、頭期款、部分尾款及展延利息合計105萬元,後來因乙公司財務問題無法履約,應在違約確定2016年6月沒入所收取的105萬元時,將原開立105萬元的免稅發票作廢,並開立應稅發票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如甲公司未在2016年6月作廢免稅發票改開立應稅發票,遲至2017年8月始自行發現,此時應即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另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受罰。

原文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76066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林碧玲代書經紀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