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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11:39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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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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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網友近日PO文「建商要求我簽假契約,提高實價登錄」引發熱烈討論,房產業者表示,近來有不少這類傳聞,買方貪圖便宜、可提高貸款金額以及日後出售可省稅,可能同意簽AB約,雖然不易查獲,但被查到將涉及刑責。

 

台灣房屋法務經理游璿樺表示,不管是買賣做假契約,或是交易後另以其他名目退差價,買方、賣方、地政士、作價出售的建商都可能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罪刑。

一位網友在Mobile 01發文表示,看上新北某個建案,也談到不錯價格,但簽約前代銷說,買的價格太便宜,建商是上櫃公司,必需穩定市場行情,要求配合簽假合約,實際購價700多萬,業者要求簽約800多萬,網友覺得不宜,最後取消購買。

許多網友留言回應,有人說這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也有人說,實價登錄公部門有審查權,實務上難以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有人則表示,如果建商真能給便宜,他會配合,不管是墊高區域行情,還是墊高入手價,現在覺得沒用,以後要賣的時候就要用了。

 

 

台北市地政局表示,實價申報有是否適用刑法第214條,法務部在2012年7月2日法檢字第10100124160號有解釋。確實,依最高法院判例,公務員若需實質審查,判斷真實與否後,再記載者,就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不過法務部認為,依實價登錄制度立法意旨,主管機關對申報人申報登錄資料並無實質審查之義務,各主管機關於申報人完成申報登錄後,進行抽查核對登錄資料的正確性,不算實質審查,因此申報不實仍構成刑責。

台灣房屋智庫發言人張旭嵐分析,坊間流傳的作價交易,多半是因為買方想提高銀行貸款金額,因此將合約總價寫得比實際交易金額高,另外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後,購入成本是未來繳稅的抵扣的基準,因此寫得越高,未來出售就有機會不用繳稅,讓部分高資產買家願意走險棋。

原文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759450?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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